
北京一名71岁的王女士在银行购买基金亏损85万余元后,将银行诉至大兴法院。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,原因是银行违反了适当性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。
事件起因是王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,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基金。由于王女士此前在柜台的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,不符合购买条件,理财经理便指导她重新测评,使其结果变为成长型。随后,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了该基金。
持有近两年半后,王女士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高达85万余元,损失比例达43%。她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,未履行适当性义务,因此提起诉讼。
银行辩称,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自主购买,且其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,银行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。
然而,法院审理查明三项关键事实:首先,王女士在购买基金前一天的柜面测评结果为稳健型,但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测评结果变为成长型,两份问卷在家庭年收入、投资知识等核心问题上差异巨大。结合王女士的年龄、职业背景及录音证据,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。
其次,销售过程存在违规。理财经理在银行网点之外的餐厅陪同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,未按规定在销售专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。
最后,银行未能证明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,将中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,违反了适当性义务。
法院指出,金融机构对老年投资者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告知和审慎义务,不得诱导篡改风险测评结果。投资者也需如实填写测评,坚持合规渠道购买,并拒绝盲目跟风投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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